6.1一般规定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风管和管线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76的有关规定。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计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100㎡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4 室内装修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2 主机房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O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如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 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6.4.8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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